封建社会冥婚「活人和死人冥婚」
只有中国人才知道中国人最怕什么。
相比血浆四溢、内脏横飞,擅长“Jump Scare”的欧美恐怖,脱胎于传统习俗和民间信仰的,扎根于中国本土的「民俗恐怖」,总能精确突破我们的心理防线,令人细思极恐,后劲十足。
但就像许多其他领域一样,民俗恐怖长期戴着镣铐起舞。偶有佳作,也多游弋在灰色地带,稍有越距便会消失。
不过随着国内文娱市场愈加成熟细分,在庞大的需求下,民俗恐怖终于打拼出一片小小的根据地。
许多恐怖片都必须在结尾走向唯物主义
不论是《纸人》,还是《烟火》、《三伏》,亦或是近期发售的《纸嫁衣4》,都以低成本取得了不错的商业成绩和玩家好评。制作组扎实认真的态度当然是游戏成功的基本条件,但与游戏玩法完美结合的民俗恐怖元素亦是作品的灵魂。
在这些作品中,总是不乏古宅、灯笼、古装、对联、符咒、阴阳、葬仪等中国独有的文化元素。而为了最大程度凸显传统文化的“黑暗面”,许多游戏创作者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极具争议的「冥婚」作为游戏的核心元素。
出自画师@Insist22-pro
「冥婚」的恐怖之处,或者说任何民俗恐怖的根源,都是将一个本来代表吉祥、美好的意象,置于其反面的“诅咒”、“死亡”、“灾厄”中。这种将美好扯碎的反差感,带来了邪祟诡秘的恐怖氛围。
尽管这个恐怖习俗在今天几乎销声匿迹,但它的传说和诡事也足以在每个中国人心中唤起一阵战栗。
“百年”好合冥婚,又名鬼婚、 阴婚、 冥配,顾名思义,就是和死人结婚。
在强调“大吉大利”的中国民俗文化中,冥婚是个巨大的异类。但若细究,冥婚的历史比所谓的传统文化更加久远,它是一个形成于殷商,流行于东亚的上古遗俗。
《周礼・地官・媒氏》云: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谓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
周礼明确禁止冥婚,认为这是乱人伦之举。可见即便在几千年前,冥婚也绝不为主流文化所接受。
所以殷商时代的冥婚,更像是一种宗教仪式。
甲骨文记载商王曾下令让三个羌族女子“嫁给”死去的祖先,而在今天殷墟的考古现场,也的确发现了与刻辞描述相符的殉葬女子。“娶冥妇”是殷商时代先祖崇拜的结果,相比后世的冥婚,殉葬成分居多。
就形式而言,冥婚分为“娶鬼妻”、“ 嫁鬼夫”以及“鬼配鬼”。冥婚具体的步骤没有统一标准,要根据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和个人要求做改动。
将一对未婚而死的男女合葬配为阴间夫妇,是最常见的形式。此类冥婚与普通婚礼没有什么区别,无非是新郎新娘的角色换成灵位。
如果男性死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对象,就会“迎茅娘”,也就是将茅草扎成少女模样结婚。如果是人配鬼,那么就会将死者牌位放在家里,此后不会再嫁,要守节一生。但如果是男子“迎柩归葬”后,却可以另娶妻室。
虽然周礼明文禁止,历朝统治者也颁布法律企图禁绝,但冥婚的精神和形式仍然传入民间,扎根于华夏大地。所谓“存在即合理”,在我们开始批判之前,不妨解剖一下冥婚作为天大的陋习为何能一直顽强存在,直到今天。
死了都要爱!根据上海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民俗专家黄景春教授在相关著述的总结,冥婚流行的原因有三。
一、对死者作祟的恐惧;
二、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
三、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
首先第一点,认可冥婚者,必然信仰鬼神论。鬼需祭祀,否则会给阳间的人带去凶煞灾殃。
《隋书・地理志》记载: “汉中之人……好祀鬼神,尤多忌讳, 家人有死,辄离其故宅。”
在今天的许多地区,包括部分少民习俗,也有“避煞”之说。可见对“死者作祟”的恐惧,从远古时期一直存在到今天。
如果是寿终正寝的“好死”尚可,非正常死亡的“横死”是危害最大的存在。因为夭殇者“未尽天年也未享人伦,阴阳不通,亡魂无依”,不能迁入祖坟。
对迷信者来说,如果不以冥婚解决死者的单身问题,它们就会化为“男女祥鬼”作祟,不得安息。
明代记述江苏太仓风俗掌故的《菽园杂记》有载:“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壻,礼亦如之。 ”
横死者经过冥婚,两性相谐,从此可成为家族合法成员而归葬祖茔,享受祭奠。而死者父母,也得以享受应有的家族利益。
但这看起来迷信到家的习俗,却源于绝对的唯物主义。
因为从逻辑上讲,冥婚是活着的人为了消除自身的恐惧而采取的丧葬形式,其父母通过冥婚更多的是满足自身利益,而非死者。举例,如果死者是个不婚主义者,冥婚反而违背了死者的意愿,可见这也不是完全“对死者好”的做法。
恩格斯也认为:“古代世界具有强烈的自发唯物主义,它把人世生活看得比冥土生活宝贵得多。” 冥婚对于消除亡魂给活人带来的精神以及物质损失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冥婚存在的深层社会文化心理。
但俗世利益和鬼神恐惧并不能概括所有冥婚的动机。为人父母的情感需求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人心皆肉长。子女夭折时,父母天性中的舐犊之情肯定会优先覆盖迷信心理。如果子女十分优秀,具有美好前途的话,丧子之痛就会更加不堪忍受。
《三国志・魏书》载:“建安十三年,(曹冲)疾病,太祖亲为请命。 及亡,哀甚。”曹操对于爱子兼继承人的死悲痛欲绝,置礼制于不顾而操办冥婚,希望爱子在九泉之下也能家庭完满。
无独有偶,后世魏明帝曹睿的爱女平原公主曹淑八岁早夭,明帝亲自给她送葬,无视满朝反对,坚持大办冥婚,以寄哀思。
最后,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也不容忽视。
按照儒家礼法,无嗣男性夭亡,家族传承和财产继承会因此中断,女子夭亡也只能野葬。但通过冥婚,二者结为“夫妻”,哪怕是形式上的“夫妻”,也是家族传承的体现,财产或是爵位因此得到继承。
近现代,冥婚在台湾地区还发展出一套本土习俗。殇女之家在路口放置钱包,内含丧女的头发。如果有未婚男子拾取,就会过去,强行将他纳为本家姑爷。当然,补偿是再送给他一笔钱用来正常婚娶。如果是已婚男子,还可以求签征求亡女意见,“她”同意后仍要举行婚礼,将亡女牌位迎回家中供奉。
在今天新思想和科技发展下,冥婚的流程已经大大简化。农村地区的冥婚多发生在夭殇男女之间,仍不乏禳灾延祀的企求;城市里的冥婚,则是原本恋爱的情侣,一方横死,另一方为表达对死者的钟爱之情,以冥婚的形式将对方视同配偶,加以祭奠。
不过冥婚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鬼配鬼”或因爱自愿的形式不会产生太多负面影响。但阳光下必有阴影,况且该习俗还与“阳光”并不沾边。古往今来,更不知滋生了多少罪恶。
“爱情”买卖《纸嫁衣》中的冥婚,更多是服务于奘铃村的献祭仪式,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邪恶教派。但现实中的冥婚,却是封建礼教对女性赤裸裸的压榨。这种迫害,持续更久,更难移除,危害更大。
作为冥婚中的女方,轻则守节一生,再不能寻求组建家庭。重则伴夫而死,名为殉情,实为殉葬。
根据民国《同安县志》记载,一位叫卢节姜的女子,自幼进入魏家当童养媳。在她15岁的时候,男方突然去世。她的只能嫁给亡夫,“誓守,年六十八卒”。
同样《同安县志》记载,有一位叫“王五娘”的女子是某人未婚妻。男方在出差时意外去世,五娘“遂以妇服(婚服)拜舅姑,旋入房自缢,年十九。”家人合葬之。
表面上看是两个动人的爱情故事,细品就发觉味道不对。这两位女子,极有可能是“被自愿”冥婚的。
在那个时代,虽然理论上女子可以改嫁再嫁,但谁也不敢逾越雷池。特别是这些家庭出身一般,嫁入强势男方家庭的女子,更无力掌控自己的命运。
尤其是第二个例子,王五娘在拜夫家之后,“旋入房自缢”,就是转身回到卧室上吊。整个流程一气呵成,没有半点突发情况的意思,更无人阻止。因此我有理由推测,整个“殉情”事件都是家族内部商议的结果,五娘在周围长辈阴狠的目光下,绝望地步入死亡。
五娘的死,成全了她的“忠贞节烈”,成就了夫家的“高尚品德”。封建礼教的血盆大口下,又多了一缕冤魂。
但冥婚的危害,并没有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而有丝毫减弱。
2007年,陕西与山西交界处的永和县曾发生一起尸体交易命案。起因是杨家准备以1.2万的彩礼钱卖掉嫁到本家的一个痴傻女子,但屡卖不掉。某日,杨家得知卖“女骨”可以卖1.6万,遂起歹心。
陕北方言中,“女骨”就是女尸。
次日,女子被勒死,装袋,送到延水关大桥上完成交易。买方是个卖花圈寿衣的山西人,背地里干着配冥婚的生意。这样的女尸,他能以“收货价”翻倍的价格再转手给需要配冥婚的男方,挣差价。杨家尝到甜头,又伙同二人勒杀一位妓女贩卖。他们三个人做下第二个命案,一人仅分得1500元。
后来,在看守所中,嫌疑人面对警方的诘问,只是木然回道:“我是为了挣钱嘛,这钱来得快嘛!要不是失手得早,我还打算再做几件。”
而在2021年底,一位名叫“罗小猫猫子”的网红主播喝药自杀后,她的骨灰也被殡仪馆掉包,准备卖去配阴婚。而根据嫌疑人妻子的供述,这“本来就没多大点事,赶到风口浪尖上就成事儿了。”可见贩卖女性骨灰配冥婚,早已成为一道地下产业链。
但有需求才有市场。就算严惩犯罪方个人,只要冥婚的需求还在,就肯定还有人铤而走险,抛弃一切道德底线挣钱。真正迫害女性的,就是那些农村中的买家,是这阴魂不散的封建遗毒。
中国很大,华东沿海的灯红酒绿只是一部分。那些深藏内地的无数个农村,在“王法”触不可及的地方,很多人的思维仍停留在中世纪,愚昧而麻木。这让我想起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的喟叹:
我们追悼了过去的人,还要发愿:要除去于人生毫无意义的苦痛。更要除去制造并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暴。
我们还要发愿: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
参考资料:
《闽台冥婚旧俗之研究》——汪毅夫
《冥婚考述》——江林
《论我国冥婚的历史、 现状及根源》——黄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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