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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聚会案件「厦门死亡」

发布时间:2023-10-27 08:33:54 来源:搜狐

年关将至

饭局也多了起来

大伙儿一起吃饭

免不了喝上几杯

但今天这事

值得转给你身边的人看!

事发厦门

7人聚餐喝酒

一男子竟不幸身亡

法院判了!

男子参加酒局后醉酒死亡

去年10月

胡某到同安一家智能装备公司

调试机台设备

晚上七点左右

胡某与公司老板叶某等7人

一同在公司的餐厅聚餐

庆祝设备调试成功

当晚九点半,胡某喝多了

叶某、王某等4名同桌人

就把胡某送到了王某的宿舍休息

留下王某在宿舍照顾

到了次日凌晨4点

王某起床发现

胡某的脸色发青

于是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的出警记录显示

当时胡某的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法院判了!赔偿7万余元

万万没想到

一次聚餐

竟发生这样的悲剧

那么问题来了

胡某醉酒死亡

同桌人要承担责任吗?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

胡某因参与饭局醉酒后半夜窒息死亡,其家属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局组织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参与者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同桌共饮人之间最具有发现和判断酒友是否醉酒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负有提醒、劝阻、救助等安全注意、保障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对胡某的饮酒行为及时提醒、劝阻,在被告醉到不省人事时,各被告没有通知他的家人,也没有把他送到医院醒酒。同时,王某虽然和胡某共处一室,但是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各被告对胡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而被告则认为,饭局中不存在相互灌酒、劝酒的行为,他们已经尽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因此胡某自身应对醉酒窒息死亡,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其他共饮人也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

饭局组织者叶某召集同事朋友一起聚餐的行为,隐含着一定的法律注意义务,那就是对各参与人员饮酒量的适当控制。虽然叶某已将醉酒的共饮人送至固定场所休息,已经尽了大部分的注意义务,但显然还是没有最终预见最坏的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

饭局组织者叶某对胡某的死亡

承担4%的赔偿责任

应赔偿原告7万余元

其余饭局参与者承担

0.5%到1%不等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酒局中,共饮人有相互提醒、相互注意的义务,如果发现劝酒、醉酒的情况,要及时、正确处理,否则因自身过错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俗话说

小喝怡情,大喝伤身

要知道酒友出事

同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类似的事情

在厦门并非少见

都是醉酒惹的祸!

厦门:4人聚餐喝酒,一男子不幸身亡

2021年7月某日晚,小陈到邻村参加酒席,酒席结束后又到李某家,与李某等三人一起喝酒。其间,经小陈提议,四人又更换场所一起到KTV唱歌喝酒,直到次日凌晨。

小陈四人离开KTV回家途中,其余三人曾多次提出让司机开车先送小陈回家,但小陈坚持到李某家骑摩托车回家,并表示如果直接送他回家,他还会自己去取回。其间,李某等三人还为此与小陈发生争执。

最终,小陈到李某家取回摩托后,自行驾驶回家,途中摔倒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陈家属将当晚共同饮酒的李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名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最终,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要求被告李某等三人对小陈的死亡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小陈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厦门:男子参加老乡聚会,不幸醉酒摔倒

2019年,小飞介绍老乡小钱到厦门老朱处工作并组织三人饭局商谈相关事宜。席间,三人共饮,两瓶45度白酒及啤酒若干瓶酒。

老朱有事先离席,小飞与喝醉的小钱步行,在回出租屋途中,小钱在村道巷口摔倒导致头部受伤,随后,小飞竟独自离开,让小钱躺在路边无人看管。

直到次日清晨6时,小飞再次去路边探看小钱时,叫了五六声小钱均未应的情况下,小飞再次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即离开。直到中午11时,小钱被一路人发现后报警,警察叫来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急救。经鉴定,小钱的伤残程度为七级 八级 十级伤残。

一怒之下,小钱将小飞告到海沧法院,经法院审判,最终,小钱受伤后的各项损失认定为51万余元,小钱对损失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小飞对上述损失30%的部分,即15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

喝酒要谨慎

不要拼酒,更不要随意劝酒

否则害人害己

最后再看看

还有哪些情况

共同饮酒人要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 厦门广电网、翔安法院、海沧法院、网络等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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